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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

时间:2018-09-25 来源:本站

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文件

甘发改服务〔2013〕4 号


各市、州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,财政局:

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发布关于《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发改价格〔2009〕2914 号)转发给你们,与此同时,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结合甘肃实际,制定了甘肃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,一并下达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(分所)及省外资产评估机构(分所)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在甘肃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,应当按照甘肃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,并在收费前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《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》;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。

 

二、对于不同经济性质客户的同类委托业务,应当按同样的标准计收费用。但是,委托人确有特殊情况,如困难企业、改制企业财力负担问题或系公益事业等,可以经协商,按规定标准的15%-20%减收费用。

 

三、对以争取客户为手段、收费标准低于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浮动幅度的,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关于发布〈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09〕2914 号)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

 

四、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开展的资产评估业务,也应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。

五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执行期限1 年,到期后,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厅重新制定。原《甘肃省物价委员会、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〈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甘价费〔1993〕13 号)同时废止。


附件1: 甘发改服务[2013]4号.pdf

附件2: 附表 甘发改服务[2013]4号 甘肃省资产评估(法定资产评估)收费标准 .pdf


说明:我所执行的收费标准以以上【甘发改服务〔2013〕4 号文件】为依据,具体事宜请联系负责人。